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2024年9月25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项目单位是指申报或实施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包括项目承担(或申报)单位及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人员是指申报、承担或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咨询评审专家是指为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的管理要求。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及结果应用;做好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信息汇集、汇交报送、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项目科研诚信审核机制,汇交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学风。
第二章 失信界定
第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五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六条 项目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请托;
(三)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 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实施请托;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八)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项目资助;
(九)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八条 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研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相关规定,泄露项目技术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服务对象的研究成果;
(四)从事学术论文、实验研究数据、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五)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建立完善项目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5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人员,授予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对守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主体可在处理权限内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
(六)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八)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十一)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十二)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汇交至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
(十四)汇交至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五)其他处理。
给予前款第七至第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十一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直接选择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至第十四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
(二)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的;
(三)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十六条 应当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科研失信情形、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
第十八条 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惩戒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自动移出。
第十九条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强化协同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作出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向省科技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积极参加科研诚信专题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
(五)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二十二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省科技厅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论证。省科技厅负责对通过审核且予以受理的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科研信用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主体。
(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应将责任主体移出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时移出或申请移出。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健全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
第二十七条 畅通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渠道,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